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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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條文說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條文說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條文說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四章 建設用地指標………………………………
第五章 規劃布局……………………………………………
第六章 建筑基本要求……………………………………………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
第八章 其他相關指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衛生事業發展和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的需要,加強和規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建設,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準,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保證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效實施疾病預防與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及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控制、實驗室檢測與評價、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和技術指導與應用研究等職能,制定本建設標準。
本條闡明了本標準的編制目的。
第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要求,適應和滿足社會對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服務的需求,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系,堅持科學、合理、適用、節約的建設原則,在保證基本設施建設的科學性和先進性的基礎上,應充分考慮工藝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同時應充分考慮節約投資和降低運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證和發揮項目的投資效益。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應把握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條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及其作用。
第四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與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定額、指標的關系,凡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工作有關的,均應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五條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預
防控制中心的服務人口數(包括取得公安部門發放的暫住證的流動人口)、工作內容、工作量、服務半徑與地理交通有所不同,因此建設規模也不盡相同。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疾病預防與控制、疫情收集與報告、監測實驗與評價、健康教育與促進、應用研究與指導、業務培訓與保障、技術管理與服務等項工作。主要職能和工作內容、項目見衛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能》。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工作用房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根據履行基本職能、完成基本任務的需要,同時與項目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狀況相適應,處理好工作需要、未來發展與實際可能的關系確定。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的項目,根據開展工作、完成任務的需要,由實驗用房、業務用房、保障用房、行政用房及公共配套設施用房等部分構成。
本條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項目構成。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驗用房,根據職能分工、開展工作、滿足功能、完成任務的要求,分為基本實驗用房和特殊實驗用房。
基本實驗用房,指對應職能分工、滿足必須開展的基本工作任務所需的實驗室,包括微生物與寄生蟲、理化、毒理、消毒與病媒生物、放射等各類基本項目功能實驗室,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日常工作的基礎。其建設規模應根據滿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預防控制任務,同時兼顧未來發展的原則確定。
特殊實驗用房,指根據地區衛生發展規劃、本單位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設置的,功能針對性較強、條件要求較高、結構較復雜、投資較大的實驗室,如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二噁因實驗室、電子顯微鏡實驗室、SPF級實驗動物房、等離子光譜/質譜儀檢測室等,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滿足開展基本工作的基礎上,提升工作水平、解決深層次問題、加強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能力所需設置的實驗室。其建設規模應根據轄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單位技術水平確定。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用房的項目構成以及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
第八條 業務用房,是指開展衛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
能》明確的業務工作,除實驗室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設規模應根據完成基本業務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進行確定。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業務用房的項目構成以及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
第九條 保障用房,是指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正常開展工作所不可忽缺的,對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起輔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實驗用品庫房、一般化學試劑庫房、毒害性物品庫房(劇毒品庫)、易燃易暴物品庫房、腐蝕性物品庫房、應急物資貯備庫房、中心供應站、配電房、泵房、車庫、消防設施及其他建筑設施用房等。其建設規模應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務、保障衛生防病機制正常運轉所必須具備的功能單元及其建筑面積進行確定。
本條規定了保障用房的項目構成以及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
第十條 行政用房,包括領導辦公室、中心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人事部、財務部、檔案室、工會、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衛部等功能用房。建設規模參照國家關于辦公用房建設的要求,根據人員編制數核定。
本條規定了行政用房的項目構成以及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
第十一條 公共配套設施用房,隨著第三產業的發展,小而全的建設模式逐漸淘汰,充分利用社會化公共服務資源已成為趨勢。
本條規定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原則。
第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培訓和教學用房的建設規模,參照
《一般高等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及衛生部1992年《衛生防疫站建設標準(報批稿)》的有關內容,并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增加。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三條 各類工作用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是在省、地、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類工作用房基本情況調查結果的基礎上,根據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衛辦疾控發[2004]108號《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中實驗室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省級不少于41%,地級不少于40%,縣級不少于35%的規定,以及開展各項基本業務工作的需要,結合專家綜合分析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基本實驗用房建筑面積,是根據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衛辦疾控發[2004]108號《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和衛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能》的要求,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必須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需要的實驗室,并結合省、地、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類工作用房基本情況調查結果進行確定。
一、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職能分工應建立下列功能實驗室:
1、省級:BSL-3/ABSL-3實驗室,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腸道細菌檢測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分離鑒定實驗室,呼吸道病毒實驗室,腸道病毒實驗室(含脊灰實驗室),HIV初篩、確認實驗室,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消毒實驗室,殺蟲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霉菌分離及鑒定實驗室,蟲媒病毒實驗室,毒理室及感染動物房,放射防護檢測實驗室,職業衛生檢測室,化學毒物及毒素檢測實驗室,普通理化實驗室,生化實驗室等。
2、地級: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血清學實驗室,腸道菌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分離鑒定實驗室,HIV初篩實驗室,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消毒實驗室,殺蟲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霉菌分離及鑒定實驗室,放射防護檢測實驗室,職業衛生檢測室,常見化學毒物檢測實驗室,普通理化實驗室等。
3、縣級:血清學檢測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腸道菌分離鑒定實驗室,HIV初篩實驗室,結核病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職業衛生和放射防護檢測室,理化實驗室,生化實驗室等。
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
1、省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實驗,細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微生物檢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健康相關物品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寄生蟲病中間宿主和蟲媒的抗藥性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食品、化妝品、涉水產品的安全性檢測,消殺產品和衛生產品衛生質量分析,健康相關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衛生質量分析,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檢測,食物中毒、職業中毒、農藥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學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分析,急性、亞急性、亞慢性與慢性毒性試驗,刺激性與過敏性試驗、致癌與致畸毒性試驗,營養與保健食品功能評價,化妝品功能評價,其他健康相關物品有關功能評價等。
2、地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實驗,常見細菌、病毒、霉菌培養分離鑒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初步分離鑒定,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衛生質量檢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健康相關物品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病原學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寄生蟲病中間宿主和蟲媒的抗藥性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飲用水和水源水質分析,食物中毒、職業中毒、農藥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學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初步分析等。
3、縣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實驗,細菌培養分離鑒定,常見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初步分離,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病原學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飲用水和水源水質分析,常見毒物和化學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本條明確了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需實驗用房的建筑面積。
第十五條 特殊實驗用房,不限于表3所列項目,應根據地區衛生發展規劃,結合本單位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另行設置。
本條明確了特殊實驗用房建筑面積的設置依據。
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的承擔在職人員培訓和教學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筑面積指標,是在《一般高等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及衛生部1992年《衛生防疫站建設標準(報批稿)》中明確的“其用房另行增加5-10%”的基礎上確定的。
第四章 建設用地指標
第十七條 本條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原則。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宜滿足建筑密度小、建筑朝向好、間距較大、自然通風順暢、綠化率高的要求,以便實驗室廢氣的排放、稀釋與擴散,同時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區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滿足實驗室其它有關特性的要求,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承擔培訓和教學任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其建設用地指標應在核定的用地指標基礎上另行增加。
本條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項目的組成和建設用地指標的確定原則。
第五章 規劃布局
第十九條 本條規定了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選址與規劃的原則要求。
第二十條 本條提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選址的具體要求。
確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選址,應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與節約投資的前提下,應考慮便于服務社會,避免不安全因素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擾等行業要求進行合理選址。
第二十一條 由于實驗用房專業性強,功能特殊,同時具備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細菌)、化學(如各種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對建筑結構、通風、水電、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實驗用房不宜與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對于毒理(包括動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由于實驗內容與安全特點不同,如:毒理(包括動物房)實驗室具有惡臭氣體散發,微生物實驗室具有生物安全隱患,理化實驗室具有化學有害物產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擾;同時,由于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對室內空氣環境的工藝性要求不同,如:動物房通常需要全面進行凈化,微生物實驗室中許多用房需要進行凈化或設置負壓,理化實驗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風等,需設置具有相應特點的工程管網。因此,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宜獨立設置。
在規劃布局時,應考慮到實驗室常有不良氣體排出,因此實驗建筑物宜設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風頻的上風向,并根據各類實驗用房排放的氣體對環境污染程度的大小,從上風向向下風向依次排列,以降低對其它建筑物內空氣的污染。
本條對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各類功能建筑的分區以及各分區之間的聯系與分隔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房在樓宇中垂的直布局,應根據各類用房散發廢氣的毒性、刺激性及異嗅的強弱程度,以及工程管網量,并考慮合理的人流、物流組織和工作流程來確定。
業務、實驗、保障及行政等各類功能用房,如確需集中在一個樓宇的,宜將實驗用房置于樓宇最上部,明確功能分區,保證實驗用房呈獨立區域,并處理好交通關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避免不同類別的人流、物流相混雜。其余用房的垂直布局宜按照業務、行政及保障用房依次向下布置。
在實驗用房中,毒理(包括動物存養)應設置在最上層、理化、微生物依次向下布置。
實驗用房在樓層間的布局,宜按類別單元進行歸攏,分層設置。對于容易造成交叉干擾,而又難以有效隔離的實驗室,不得同層混合布置。
本條規定有利于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與稀釋,減輕對其他用房的不良影響,同時便于合理設置工程管網。
第六章 建筑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設計,首先應滿足工藝性和功能性特點的要求,符合“科學合理、安全衛生、經濟適用”的原則,其次應盡量吻合周邊的建筑氛圍,參與構筑協調的城市環境。
第二十四條 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各類實驗過程中,常會產生各種有毒、有腐蝕性、異嗅及易燃易爆的氣體。這些有害氣體需要及時排出室外,避免造成室內污染,保障實驗人員的鍵康與安全,延長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因此,實驗室通風是實驗室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內容。
自然通風是實驗室全面通風的一種重要方式,它主要是依靠室外風力作用在建筑物上所形成的壓差,使室內外空氣進行交換,從而改善室內的空氣環境,其優點是不消耗能源,在一般情況下通風換氣量大、效果顯著。實驗室的自然通風主要依靠開啟門窗來實現。因此,實驗建筑物不宜采用玻璃幕墻,宜采用窗下墻形式,并在建筑設計時,應盡量考慮擴大外窗及其可開啟的面積。
自然采光對于實驗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有利于實驗人員的視覺判斷,而且讓自然日光進入實驗室將會改善每個空間的形象與品質。
實驗建筑物的方位應保證室內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儀器設備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實驗建筑物的朝向,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對實驗室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作用確定。實驗建筑物的迎風面與夏季主導風向宜成60°~90°夾角,最小也不宜小于45°角。
采用自然通風與采光,對于整體建筑物無需常年人工通風或制造常年人工氣候以及人工照明,既節省了建設投資,降低了運行與維護費用,又使安全性、可靠性與舒適性更有保障。
機械通風是實驗建筑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通風方式,例如:1、許多實驗室需要具備潔凈、負壓、恒溫恒濕的環境條件,須設置空氣調節系統;2、在實驗過程中集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需要通過局部排風罩進行捕集、排除。因此,建筑形式應便于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本條按照滿足工藝、節省投資、降低能耗的原則,規定了實驗建筑關于通風與采光的設計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本條根據GB50223-95《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結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安全特點,確定了實驗樓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
第二十六條 實驗建筑物由各種類型的實驗室組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的特點是實驗內容廣泛,要求各異,其大小、形態及室內環境指標多不相同,應根據實驗的對象、內容與要求進行建造。實驗室是實驗工藝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針對性與多樣性的特點。有的需要建筑物提供大空間來形成開放型實驗室,如許多化學實驗室,由于它們的共性較多,需要的工作面較大,因此常被希望建成大空間的工作平臺,以便相互配合,提高工效;有的需要在較大的空間內按實驗的特定要求劃分出多個區域,形成一個組合型實驗室。如:①組合形式PCR實驗室(基因擴增實驗室),根據特定的專業要求,應設置五個(或四個)相互隔離的工作區域,即試劑貯存和準備區、樣品粉碎區(根據需要設置)、樣品制備區、擴增反應混合物配制和擴增區以及產物分析區。為了減少不同工作區之間的空氣交換量,各個工作區的出入口應設置緩沖間,并且當建筑條件許可時,可設置內部專用走廊,形成定向的人流、物流與實驗流程。同時對室內環境也有特定要求,需設置通風系統,形成定向的氣流包保護區,避免各個實驗區之間的相互干擾。② HIV血清學實驗室,按專業要求,應設置清潔區、半污染區及污染區三個區域,根據需要還可設置血清庫。整體布局應符合合理的工藝流程、生物安全以及人流與物流的要求。
因此,實驗建筑物具有以下二個特點:一是無一般民用建筑中慣有的“標準層”或“標準間”的概念;二是需要建筑物提供大面積的敞開空間以及一定的層高,以便各種類型實驗室的布置與建造。鑒于上述特點,實驗建筑物宜采用框架(剪)或鋼結構,消除混合結構中承重墻對空間的限制,為各類實驗室的建設(包括新建、改建與擴建)提供有利條件。
為了合理組織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實驗建筑內部平面布局應滿足下列要求:①實驗區與非實驗區相互隔離;②人員經更衣室更衣后進出實驗區;③物品,特別是大型儀器設備經垂直通道到達樓層后可直接進出實驗區。
第二十七條 本條根據GBJ16-87(200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要求,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防火設計原則。
實驗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對于大型貴重儀器實驗室以及過水后將發生嚴重危害環境或嚴重危及人體健康事故的實驗室,應采用合理的氣體滅火裝置。適用于實驗室的氣體滅火裝置通常有無管網自動氣體滅火裝置和手動滅火器。采用自動氣體滅火裝置時,應在室內外分別設置手動控制開關,同時還應在消防值班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第二十八條 為了避免在實驗過程中因外窗玻璃的色彩造成色覺判斷誤差,本條對實驗建筑外窗玻璃的色彩,以及避光措施的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實驗樓的電梯,按用途可分為客梯和貨梯二類;按專業清潔要求可分為清潔梯和污物梯二類。
實驗樓的垂直交通,在滿足人流需要的同時,更應滿足物流,包括大型儀器設備運輸的需要,因此實驗樓應安裝電梯。無論是高層還是多層實驗建筑,在確定電梯時應至少設有一部貨梯或至少有一部客梯可兼作貨梯,以便實驗用品,特別是大型儀器設備的垂直運輸。有條件者,宜單獨設置污物梯。
客梯(清潔梯)的位置應設于樓宇主入口視覺顯著、交通便利的區域;貨梯一般與客梯相鄰,這種設置可以降低造價、提高效率,但也可以根據特殊需要,避開主要人流路線,在樓宇的其他區域獨立設置,通常是設于樓宇的另一端。在這種情況下,貨梯往往更多地被賦予了污物梯的內涵。獨立的貨梯或污物梯可以通過門禁系統進行管理,僅用于設備、材料、樣品和其他供給的運輸,并便于實現封閉清理與消毒。
貨梯或客貨兩用梯除設有常規功能外,還應配置運行直駛與停站更改功能。它的作用是保證在運送物品,特別是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實驗樣品與廢棄物時,可以不受梯外其他樓層的召喚以及更改梯內錯按的樓層按鈕而直接到達目的樓層。
本條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流、物流的合理需要,確定了電梯設置的要求。
第三十條 (一)實驗室應具備良好的透明度,其意義在于:①提高安全性。由于實驗室往往結構比較復雜,工作人員較少,因此,提高實驗室透明度,有利于及時發現實驗過程中出現的意外事故;②提高明亮度、增強開闊感。由于實驗室隔墻很多,對光線的阻擋程度較重,因此,提高實驗室透明度,有利于保證整個實驗區域,包括走廊的明亮程度,并增強開闊感。
實驗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時,地面以上應采用不低于1米的實墻,以便放置裝有電源插座的實驗邊臺,并耐受推車等物體的沖撞,提高安全性。走廊兩側可以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盡量提高透明面積的比例。縱隔墻不宜全部采用玻璃隔斷。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空間是現代實驗室設計的重要理念之一,提高單位空間的貯物量在大多數實驗室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實驗臺上方設置支架或在墻上安裝吊柜是一種被普遍采用的既簡潔又美觀、實用的方式,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在需要的地方以實墻代替玻璃隔斷來爭取空間,儲藏或擱置實驗物品。當縱隔墻采用玻璃隔斷時,應在近走廊與外墻處應各留不少于1.5m的實墻,以遮擋背部較為難看的冰箱、器皿柜、資料柜等高大物件。
(二)實驗室墻體應優先選用厚度簿、保溫性好、施工方便的新型輕質材料,并滿足牢固、保溫、防火及表面光滑平整的要求,對合理布局、擴大使用面積、提升建設檔次、展現良好形象具有顯著的作用,并且應對未來的改建、擴建具有較好的靈活性。
實驗室墻面材料應滿足吸附性小,耐酸、堿及消毒劑等化學物質的腐蝕和清洗方便的要求。
實驗室地面應采用耐腐蝕、耐磨損、易沖洗的建筑材料。對于無潔凈度要求的實驗室,包括普通理化實驗室、一般無菌室及HIV初篩實驗室等微生物實驗室,可以選用地磚,不僅耐酸耐堿,而且價格低廉。對于潔凈實驗室、負壓狀態BSL-2實驗室及其以上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實驗室地面材料除應滿足上述一般要求外,更應滿足整體無縫隙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條根據實驗室廢水的性質、成分和被污染程度規定了實驗廢水排水系統的設置原則,廢水排水系統的設計應遵照執行。
(一) 排水方式
實驗廢水排水系統,按所排除的污水性質、成分和被污染的程度并結合室外排水系統的情況,可設置分流排水或合流排水系統:
1、對于含有一般致病微生物的實驗廢水,宜設置專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消毒。
2、對于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實驗廢水,在小型實驗室,當廢水量較小,放射性物質濃度不大時,往往就合成一個排水系統。對于排出的廢水量較小,但濃度高時,可采用特制的專用容器就地進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廢水貯存槽,然后送往外協廢水處理廠。在大型實驗室,應根據排出的廢水中放射性物質濃度和化學性質等,可設置一個或幾個排水系統分流排出,需要處理的廢水排至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或外協的公共廢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3、對于混合后更為有害的實驗廢水,當不同化學成分的廢水混合后的反應對管道有損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時應分流排出。
4、對于毒理實驗室,為了能夠順暢地排除實驗動物房糞便,需要設置較一般下水更大直徑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單獨安裝專用的排水系統。
5、對于含有機溶劑的實驗廢水,由于有機溶劑往往不溶于水,它們不但有毒有害,而且多有強烈的異味,會隨排水支管道進入其他實驗室的水封而散發至室內。因此,經常使用有機溶劑的實驗室,應盡量集中布置,并單獨安裝專用的排水管道。
6、實驗廢水常含有酸、堿、氰、鉻等無機污染物,對于這些實驗廢水,有條件的也宜考慮設置獨立的排水管道,
7、對于三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廢水,按照GB19489-2004《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
采取分流排水,有利于廢水的無害化處理。
(二)排水管材
1、對于含有酸、堿的實驗廢水 排水系統應選用耐酸耐堿的材料制作。現在建筑中通用的PVC排水管具有很好的耐酸耐堿性,可用于含酸、堿廢水的排放。
2、對于含有氯仿、苯系物等溶劑型污染物的實驗廢水 排水系統應選用耐有機溶劑腐蝕的材料制作,由于PVC很容易被有機溶劑侵蝕,因此在這里PVC排水管便不再適用。
耐有機溶劑的管材通常有鑄鐵、陶瓷、水泥、PP及其他耐腐蝕合成材料等。由于陶瓷管與水泥管性能硬脆、韌性較差、強度較小,因此多被用于地下排水,而很少用于建筑排水。鑄鐵管是過去建筑中常規使用的排水管材,現在已普遍被PVC排水管取代,少有使用,但是由于它不受有機溶劑的腐蝕,而且強度大、韌性好、價格低,因此是排放含有機溶劑廢水比較理想的管材。PP等耐腐蝕合成材料,由于價格較高,因此不被廣泛使用。
第三十二條 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是在非常態狀況下使用的二種應急救援設施。
在需要經常使用硫酸、鹽酸、硝酸及氫氧化鈉等強腐蝕性化學品,以及需要接觸致病微生物的實驗過程中,當意外發生,造成化學灼傷或受到生物污染時,需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比較理想的處理辦法是在第一時間進行大水量沖洗,因此在危險實驗區,宜根據實驗性質,合理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對于強腐蝕性化學品用量較大,并且有較多備用貯存的實驗室,宜在每個實驗室同時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對于一般化學實驗區,可以洗眼器為主,緊急沖淋器為輔,設置在易受化學灼傷的實驗室內。若受條件限制,也可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的特點,參照HG20571-95《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的精神,在緊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區域,或交通便利、服務半徑較小的區域(如公用走廊的中部),設置共用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在微生物實驗區,以設置洗眼器為主,通常對緊急沖淋器的設置無特別要求。對于一般致病微生物實驗室,當條件許可時,宜在每個實驗室的出口處設置洗眼器;對于二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按GB19489-2004《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的水質應保持清潔。在建筑設計時應合理設置下水系統,以便定期置換管中陳水,保持水質常新。緊急沖淋器底部地面應防滑,不宜設置擋水板或淋浴盆,以防應急人員滑倒、拌倒,并采取地面防水措施,以免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影響周遍環境。
有條件的實驗室,應設置與檢測范圍相應的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器等安全防護報警設施,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
本條規定了實驗室洗眼器、緊急沖淋器和氣體報警器的設置原則。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驗廢水中常含有少量的酸、堿、氰、鉻、重金屬等無機污染物,以及氯仿、苯、酯等有機污染物,甚至可能含有殘存的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質,因此,必須對廢水進行有效地處理,以達到安全排放的要求。
本條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廢水的特性,明確了污水處理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除了冷房、暖房及其他工藝要求的有特殊實驗條件的實驗室外,一般實驗室的溫度、濕度應滿足儀器設備的工作要求,通常,夏季溫度不超過28℃,冬季溫度不低于16℃,相對濕度為40%~60%。由于上述空氣指標與人體舒適性要求相吻合,所以實驗室的溫濕度按舒適性指標控制即可滿足要求。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建筑空調的適用情況與醫院病房、賓館飯店、辦公寫字、商場等建筑空調的適用情況有很大區別,實驗建筑物的空調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① 滿足避免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不同的實驗室不得通過空調系統發生空氣交換,造成實驗室交叉污染,因此各實驗室的空調應具有獨立回風的功能。
② 滿足實驗室不飽和使用的要求。通常,實驗室的使用率不飽和,在實驗建筑物中,有的是常用實驗室,有的是非常用實驗室,有的甚至很少使用。對于常用實驗室,每天使用的數量、時間也多不統一。這些實驗室使用的不確定因素,導致空調的運行負荷波動較大,因此,希望空調系統具有較好的負荷調節功能;
③ 滿足實驗室不定期加班的要求。實驗室加班較多,為了保持實驗過程的連貫性,往往需要超時使用,其工作特性決定了實驗室的使用時間不受正常作息時間的限制,甚至無法通過制訂計劃來預見和安排實驗室的工作時間,尤其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更需要實驗室能夠隨時啟用,因此希望空調系統具有提供小負荷的功能。
針對上述要求,實驗室的空調系統應具有獨立、靈活、節能的特點。
第三十五條 有潔凈、恒溫恒濕、負壓等特殊空氣條件要求的實驗室,空氣調節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若采取合并系統,應按功能、類別進行歸類組合形成不同的系統單元,各系統單元獨立設置。不同功能類別的實驗室,不得采用公共新風、回風和排風系統,其意義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
① 防止不同實驗室的空氣隨回風相互混合,造成交叉干擾;
② 系統簡單、使用靈活、運行費用低、維修方便。
密閉實驗室的空氣應保證一定的新鮮度,其新風量按GB50019-2003《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和GB50073-2001《潔凈廠房設計規范》要求,應不小于每人每小時40立方米。
第三十六條 在實驗過程中,常有各種有毒、有腐蝕性、異嗅及易燃易爆物質散發,不僅危害實驗人員的鍵康與安全,而而且影響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因此,實驗室需要廣泛采取通風措施,及時有效地排除有害物。
對于集中產生大量有害物的地點,應設置局部排風裝置將有害物就地排出,以控制其在室內擴散。當排風介質混合后能產生或加劇腐蝕性、毒性、燃燒爆炸危險時,局部排風系統應單獨設置。
通常,局部排風是最有效的通風方式,它可以利用最小的風量,獲得最好的控制效果。
除了在集中產生有害物的固定實驗操作點常采用局部排風外,對于大多數實驗室,由于實驗操作點的位置經常變化,以及化學試劑等揮發性物品的擺放位置通常比較分散等因素,有害物往往處于分散放散狀態,其特點是源多、面廣、量小;另外,對于藥品庫、貯藏室、暗室、洗消室等有關實驗用房也往往有較多有害物散發,應及時排除,在這些情況下,很難逐點采取局部排風進行控制,依靠全面通風來解決問題將是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法。除了可經常打開門窗進行自然全面通風外,還應在重點實驗用房內考慮采取機械全面通風措施。對于散發有腐蝕性氣體的房間,應采用防腐風機;對于散發易燃易爆氣體的房間,應采用防爆風機。
第三十七條 實驗建筑的用電量遠高于常規建筑,并且用電情況很難具體說明:一方面大量的各種形式和規格的儀器設備需要足夠的電力供應;另一方面維持實驗室特定的室內環境指標需要大量的供電容量,更為重要的是應考慮滿足實驗室未來發展的需要。因此,實驗建筑在設計總供電容量時應留有足夠的余量。
為了安全保存菌種、毒種、試劑、疫苗以及維持實驗的連續性,實驗建筑需要不間斷供電,因此,要求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并采用雙路供電,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應設置自備電源。有特殊要求的,應配備不間斷電源。
為了增加用電安全性,避免電器損壞和人員傷亡,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宜設置獨立的接地系統。
本條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電情況的特點和要求,規定了實驗建筑供電及特殊儀器設備安全用電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防雷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根據工作職能,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收集與報告、反生物與化學恐怖事件等重要任務,同時具有一定生物、化學和物理的安全性要求。因此,實驗建筑應具備比較先進的綜合布線、計算機網絡、樓宇自控等智能化系統,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防范措施,并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綜合布線系統是實現樓宇智能化的基礎設施,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率高、功效顯著,應是實驗建筑物需要重點設置的項目。在辦公區,每名工作人員宜擁有一個數據與語音點,并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在實驗區,每個實驗室至少設置一個數據與語音點,有特殊需求可另行考慮;走廊上宜設少量語音點。對于有條件者,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增加配置。
電子門禁系統是實驗建筑需要積極考慮采用的一項非常有意義的智能設施,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實驗人員的一般出入管理和準入制管理,對出入實驗室的區域權限、時段權限以及出入人員姓名、出入時間等均可進行識別和記錄,在實驗室管理體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條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第四十條 出于減少對實驗結果的影響和加強對實驗人員的保護,實驗用臺柜木制部分的基材應符合環保要求。為了減輕化學試劑對實驗用臺柜的損害,延長使用壽命,臺柜面材應具備耐腐蝕、易清洗、防水及防火的性能。
實驗用臺柜應根據實驗需要,合理確定結構形式,常見的有邊臺、中央臺、半島形臺、啞鈴形臺等。同時在確定柜體結構時,應考慮實驗人員立位與坐位操作、書寫、物品放置與儲存等因素。
實驗用臺柜的配件應符合實驗室要求,如:①拉手宜呈圓弧形,以防止碰傷實驗人員以及鉤掛工作服;②抽屜導軌宜為三節結構,以保證抽屜可以完全拉開至臺面垂線之外,不妨礙實驗用品的放取;③涉及存放腐蝕性物品的柜體,合葉應選用耐腐蝕型;④水槽應耐酸、堿及有機溶劑,水槽上方可根據需要設器皿滴水架;⑤水嘴形式應滿足實驗需要,同時滿足使用方便、結構牢固等要求。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
第四十一條 本條所提供的儀器設備裝備標準,分別列出完成常規工作所需儀器設備(A)、按照基本功能必須裝備的基本儀器設備(B)、以及根據地域特點和工作需求應裝備的基本儀器設備(C)。A、B類為通用性儀器設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儀器設備;C類為特別配備的儀器設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當地帶有地域性特點的疾病情況,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和特別工作手段,以及開展科學研究等所需要的基本儀器設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購置計劃前應對社會需求、人員技能、使用頻率、儀器的運行費用以及區域內和系統內資源共享的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
第四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所需設備裝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需具備的儀器設備。
第八章 其他相關指標
第四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是一種比較復雜的功能性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間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生物安全、潔凈、恒溫恒濕、防輻射、防震動、隔音等要求,因此工程造價相應較高。本建設標準延用了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建筑標準》中以住宅為參照系確定醫院建筑工程造價的方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建筑的平均造價,按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價的2~3倍確定。
本條規定的工程造價,包括電梯、空調、通風、消防、供電、供水、弱電等建筑設備的費用,不含實驗儀器設備、實驗臺柜等費用。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供各地參考使用。實際工作中,可按當地衛生廳/局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進行經濟評價的規定。
條文說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四章 建設用地指標………………………………
第五章 規劃布局……………………………………………
第六章 建筑基本要求……………………………………………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
第八章 其他相關指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衛生事業發展和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的需要,加強和規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建設,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準,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保證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效實施疾病預防與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及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控制、實驗室檢測與評價、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和技術指導與應用研究等職能,制定本建設標準。
本條闡明了本標準的編制目的。
第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要求,適應和滿足社會對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服務的需求,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系,堅持科學、合理、適用、節約的建設原則,在保證基本設施建設的科學性和先進性的基礎上,應充分考慮工藝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同時應充分考慮節約投資和降低運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證和發揮項目的投資效益。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應把握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條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及其作用。
第四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與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定額、指標的關系,凡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工作有關的,均應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五條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預
防控制中心的服務人口數(包括取得公安部門發放的暫住證的流動人口)、工作內容、工作量、服務半徑與地理交通有所不同,因此建設規模也不盡相同。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疾病預防與控制、疫情收集與報告、監測實驗與評價、健康教育與促進、應用研究與指導、業務培訓與保障、技術管理與服務等項工作。主要職能和工作內容、項目見衛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能》。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工作用房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根據履行基本職能、完成基本任務的需要,同時與項目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狀況相適應,處理好工作需要、未來發展與實際可能的關系確定。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的項目,根據開展工作、完成任務的需要,由實驗用房、業務用房、保障用房、行政用房及公共配套設施用房等部分構成。
本條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項目構成。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驗用房,根據職能分工、開展工作、滿足功能、完成任務的要求,分為基本實驗用房和特殊實驗用房。
基本實驗用房,指對應職能分工、滿足必須開展的基本工作任務所需的實驗室,包括微生物與寄生蟲、理化、毒理、消毒與病媒生物、放射等各類基本項目功能實驗室,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日常工作的基礎。其建設規模應根據滿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預防控制任務,同時兼顧未來發展的原則確定。
特殊實驗用房,指根據地區衛生發展規劃、本單位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設置的,功能針對性較強、條件要求較高、結構較復雜、投資較大的實驗室,如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二噁因實驗室、電子顯微鏡實驗室、SPF級實驗動物房、等離子光譜/質譜儀檢測室等,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滿足開展基本工作的基礎上,提升工作水平、解決深層次問題、加強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能力所需設置的實驗室。其建設規模應根據轄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單位技術水平確定。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用房的項目構成以及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
第八條 業務用房,是指開展衛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
能》明確的業務工作,除實驗室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設規模應根據完成基本業務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進行確定。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業務用房的項目構成以及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
第九條 保障用房,是指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正常開展工作所不可忽缺的,對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起輔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實驗用品庫房、一般化學試劑庫房、毒害性物品庫房(劇毒品庫)、易燃易暴物品庫房、腐蝕性物品庫房、應急物資貯備庫房、中心供應站、配電房、泵房、車庫、消防設施及其他建筑設施用房等。其建設規模應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務、保障衛生防病機制正常運轉所必須具備的功能單元及其建筑面積進行確定。
本條規定了保障用房的項目構成以及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
第十條 行政用房,包括領導辦公室、中心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人事部、財務部、檔案室、工會、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衛部等功能用房。建設規模參照國家關于辦公用房建設的要求,根據人員編制數核定。
本條規定了行政用房的項目構成以及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
第十一條 公共配套設施用房,隨著第三產業的發展,小而全的建設模式逐漸淘汰,充分利用社會化公共服務資源已成為趨勢。
本條規定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原則。
第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培訓和教學用房的建設規模,參照
《一般高等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及衛生部1992年《衛生防疫站建設標準(報批稿)》的有關內容,并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增加。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三條 各類工作用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是在省、地、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類工作用房基本情況調查結果的基礎上,根據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衛辦疾控發[2004]108號《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中實驗室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省級不少于41%,地級不少于40%,縣級不少于35%的規定,以及開展各項基本業務工作的需要,結合專家綜合分析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基本實驗用房建筑面積,是根據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衛辦疾控發[2004]108號《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和衛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能》的要求,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必須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需要的實驗室,并結合省、地、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類工作用房基本情況調查結果進行確定。
一、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職能分工應建立下列功能實驗室:
1、省級:BSL-3/ABSL-3實驗室,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腸道細菌檢測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分離鑒定實驗室,呼吸道病毒實驗室,腸道病毒實驗室(含脊灰實驗室),HIV初篩、確認實驗室,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消毒實驗室,殺蟲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霉菌分離及鑒定實驗室,蟲媒病毒實驗室,毒理室及感染動物房,放射防護檢測實驗室,職業衛生檢測室,化學毒物及毒素檢測實驗室,普通理化實驗室,生化實驗室等。
2、地級: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血清學實驗室,腸道菌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分離鑒定實驗室,HIV初篩實驗室,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消毒實驗室,殺蟲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霉菌分離及鑒定實驗室,放射防護檢測實驗室,職業衛生檢測室,常見化學毒物檢測實驗室,普通理化實驗室等。
3、縣級:血清學檢測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腸道菌分離鑒定實驗室,HIV初篩實驗室,結核病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職業衛生和放射防護檢測室,理化實驗室,生化實驗室等。
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
1、省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實驗,細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微生物檢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健康相關物品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寄生蟲病中間宿主和蟲媒的抗藥性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食品、化妝品、涉水產品的安全性檢測,消殺產品和衛生產品衛生質量分析,健康相關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衛生質量分析,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檢測,食物中毒、職業中毒、農藥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學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分析,急性、亞急性、亞慢性與慢性毒性試驗,刺激性與過敏性試驗、致癌與致畸毒性試驗,營養與保健食品功能評價,化妝品功能評價,其他健康相關物品有關功能評價等。
2、地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實驗,常見細菌、病毒、霉菌培養分離鑒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初步分離鑒定,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衛生質量檢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健康相關物品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病原學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寄生蟲病中間宿主和蟲媒的抗藥性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飲用水和水源水質分析,食物中毒、職業中毒、農藥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學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初步分析等。
3、縣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實驗,細菌培養分離鑒定,常見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初步分離,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病原學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飲用水和水源水質分析,常見毒物和化學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本條明確了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需實驗用房的建筑面積。
第十五條 特殊實驗用房,不限于表3所列項目,應根據地區衛生發展規劃,結合本單位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另行設置。
本條明確了特殊實驗用房建筑面積的設置依據。
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的承擔在職人員培訓和教學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筑面積指標,是在《一般高等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及衛生部1992年《衛生防疫站建設標準(報批稿)》中明確的“其用房另行增加5-10%”的基礎上確定的。
第四章 建設用地指標
第十七條 本條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原則。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宜滿足建筑密度小、建筑朝向好、間距較大、自然通風順暢、綠化率高的要求,以便實驗室廢氣的排放、稀釋與擴散,同時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區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滿足實驗室其它有關特性的要求,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承擔培訓和教學任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其建設用地指標應在核定的用地指標基礎上另行增加。
本條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項目的組成和建設用地指標的確定原則。
第五章 規劃布局
第十九條 本條規定了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選址與規劃的原則要求。
第二十條 本條提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選址的具體要求。
確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選址,應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與節約投資的前提下,應考慮便于服務社會,避免不安全因素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擾等行業要求進行合理選址。
第二十一條 由于實驗用房專業性強,功能特殊,同時具備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細菌)、化學(如各種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對建筑結構、通風、水電、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實驗用房不宜與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對于毒理(包括動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由于實驗內容與安全特點不同,如:毒理(包括動物房)實驗室具有惡臭氣體散發,微生物實驗室具有生物安全隱患,理化實驗室具有化學有害物產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擾;同時,由于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對室內空氣環境的工藝性要求不同,如:動物房通常需要全面進行凈化,微生物實驗室中許多用房需要進行凈化或設置負壓,理化實驗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風等,需設置具有相應特點的工程管網。因此,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宜獨立設置。
在規劃布局時,應考慮到實驗室常有不良氣體排出,因此實驗建筑物宜設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風頻的上風向,并根據各類實驗用房排放的氣體對環境污染程度的大小,從上風向向下風向依次排列,以降低對其它建筑物內空氣的污染。
本條對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各類功能建筑的分區以及各分區之間的聯系與分隔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房在樓宇中垂的直布局,應根據各類用房散發廢氣的毒性、刺激性及異嗅的強弱程度,以及工程管網量,并考慮合理的人流、物流組織和工作流程來確定。
業務、實驗、保障及行政等各類功能用房,如確需集中在一個樓宇的,宜將實驗用房置于樓宇最上部,明確功能分區,保證實驗用房呈獨立區域,并處理好交通關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避免不同類別的人流、物流相混雜。其余用房的垂直布局宜按照業務、行政及保障用房依次向下布置。
在實驗用房中,毒理(包括動物存養)應設置在最上層、理化、微生物依次向下布置。
實驗用房在樓層間的布局,宜按類別單元進行歸攏,分層設置。對于容易造成交叉干擾,而又難以有效隔離的實驗室,不得同層混合布置。
本條規定有利于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與稀釋,減輕對其他用房的不良影響,同時便于合理設置工程管網。
第六章 建筑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設計,首先應滿足工藝性和功能性特點的要求,符合“科學合理、安全衛生、經濟適用”的原則,其次應盡量吻合周邊的建筑氛圍,參與構筑協調的城市環境。
第二十四條 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各類實驗過程中,常會產生各種有毒、有腐蝕性、異嗅及易燃易爆的氣體。這些有害氣體需要及時排出室外,避免造成室內污染,保障實驗人員的鍵康與安全,延長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因此,實驗室通風是實驗室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內容。
自然通風是實驗室全面通風的一種重要方式,它主要是依靠室外風力作用在建筑物上所形成的壓差,使室內外空氣進行交換,從而改善室內的空氣環境,其優點是不消耗能源,在一般情況下通風換氣量大、效果顯著。實驗室的自然通風主要依靠開啟門窗來實現。因此,實驗建筑物不宜采用玻璃幕墻,宜采用窗下墻形式,并在建筑設計時,應盡量考慮擴大外窗及其可開啟的面積。
自然采光對于實驗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有利于實驗人員的視覺判斷,而且讓自然日光進入實驗室將會改善每個空間的形象與品質。
實驗建筑物的方位應保證室內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儀器設備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實驗建筑物的朝向,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對實驗室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作用確定。實驗建筑物的迎風面與夏季主導風向宜成60°~90°夾角,最小也不宜小于45°角。
采用自然通風與采光,對于整體建筑物無需常年人工通風或制造常年人工氣候以及人工照明,既節省了建設投資,降低了運行與維護費用,又使安全性、可靠性與舒適性更有保障。
機械通風是實驗建筑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通風方式,例如:1、許多實驗室需要具備潔凈、負壓、恒溫恒濕的環境條件,須設置空氣調節系統;2、在實驗過程中集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需要通過局部排風罩進行捕集、排除。因此,建筑形式應便于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本條按照滿足工藝、節省投資、降低能耗的原則,規定了實驗建筑關于通風與采光的設計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本條根據GB50223-95《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結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安全特點,確定了實驗樓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
第二十六條 實驗建筑物由各種類型的實驗室組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的特點是實驗內容廣泛,要求各異,其大小、形態及室內環境指標多不相同,應根據實驗的對象、內容與要求進行建造。實驗室是實驗工藝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針對性與多樣性的特點。有的需要建筑物提供大空間來形成開放型實驗室,如許多化學實驗室,由于它們的共性較多,需要的工作面較大,因此常被希望建成大空間的工作平臺,以便相互配合,提高工效;有的需要在較大的空間內按實驗的特定要求劃分出多個區域,形成一個組合型實驗室。如:①組合形式PCR實驗室(基因擴增實驗室),根據特定的專業要求,應設置五個(或四個)相互隔離的工作區域,即試劑貯存和準備區、樣品粉碎區(根據需要設置)、樣品制備區、擴增反應混合物配制和擴增區以及產物分析區。為了減少不同工作區之間的空氣交換量,各個工作區的出入口應設置緩沖間,并且當建筑條件許可時,可設置內部專用走廊,形成定向的人流、物流與實驗流程。同時對室內環境也有特定要求,需設置通風系統,形成定向的氣流包保護區,避免各個實驗區之間的相互干擾。② HIV血清學實驗室,按專業要求,應設置清潔區、半污染區及污染區三個區域,根據需要還可設置血清庫。整體布局應符合合理的工藝流程、生物安全以及人流與物流的要求。
因此,實驗建筑物具有以下二個特點:一是無一般民用建筑中慣有的“標準層”或“標準間”的概念;二是需要建筑物提供大面積的敞開空間以及一定的層高,以便各種類型實驗室的布置與建造。鑒于上述特點,實驗建筑物宜采用框架(剪)或鋼結構,消除混合結構中承重墻對空間的限制,為各類實驗室的建設(包括新建、改建與擴建)提供有利條件。
為了合理組織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實驗建筑內部平面布局應滿足下列要求:①實驗區與非實驗區相互隔離;②人員經更衣室更衣后進出實驗區;③物品,特別是大型儀器設備經垂直通道到達樓層后可直接進出實驗區。
第二十七條 本條根據GBJ16-87(200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要求,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防火設計原則。
實驗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對于大型貴重儀器實驗室以及過水后將發生嚴重危害環境或嚴重危及人體健康事故的實驗室,應采用合理的氣體滅火裝置。適用于實驗室的氣體滅火裝置通常有無管網自動氣體滅火裝置和手動滅火器。采用自動氣體滅火裝置時,應在室內外分別設置手動控制開關,同時還應在消防值班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第二十八條 為了避免在實驗過程中因外窗玻璃的色彩造成色覺判斷誤差,本條對實驗建筑外窗玻璃的色彩,以及避光措施的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實驗樓的電梯,按用途可分為客梯和貨梯二類;按專業清潔要求可分為清潔梯和污物梯二類。
實驗樓的垂直交通,在滿足人流需要的同時,更應滿足物流,包括大型儀器設備運輸的需要,因此實驗樓應安裝電梯。無論是高層還是多層實驗建筑,在確定電梯時應至少設有一部貨梯或至少有一部客梯可兼作貨梯,以便實驗用品,特別是大型儀器設備的垂直運輸。有條件者,宜單獨設置污物梯。
客梯(清潔梯)的位置應設于樓宇主入口視覺顯著、交通便利的區域;貨梯一般與客梯相鄰,這種設置可以降低造價、提高效率,但也可以根據特殊需要,避開主要人流路線,在樓宇的其他區域獨立設置,通常是設于樓宇的另一端。在這種情況下,貨梯往往更多地被賦予了污物梯的內涵。獨立的貨梯或污物梯可以通過門禁系統進行管理,僅用于設備、材料、樣品和其他供給的運輸,并便于實現封閉清理與消毒。
貨梯或客貨兩用梯除設有常規功能外,還應配置運行直駛與停站更改功能。它的作用是保證在運送物品,特別是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實驗樣品與廢棄物時,可以不受梯外其他樓層的召喚以及更改梯內錯按的樓層按鈕而直接到達目的樓層。
本條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流、物流的合理需要,確定了電梯設置的要求。
第三十條 (一)實驗室應具備良好的透明度,其意義在于:①提高安全性。由于實驗室往往結構比較復雜,工作人員較少,因此,提高實驗室透明度,有利于及時發現實驗過程中出現的意外事故;②提高明亮度、增強開闊感。由于實驗室隔墻很多,對光線的阻擋程度較重,因此,提高實驗室透明度,有利于保證整個實驗區域,包括走廊的明亮程度,并增強開闊感。
實驗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時,地面以上應采用不低于1米的實墻,以便放置裝有電源插座的實驗邊臺,并耐受推車等物體的沖撞,提高安全性。走廊兩側可以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盡量提高透明面積的比例。縱隔墻不宜全部采用玻璃隔斷。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空間是現代實驗室設計的重要理念之一,提高單位空間的貯物量在大多數實驗室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實驗臺上方設置支架或在墻上安裝吊柜是一種被普遍采用的既簡潔又美觀、實用的方式,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在需要的地方以實墻代替玻璃隔斷來爭取空間,儲藏或擱置實驗物品。當縱隔墻采用玻璃隔斷時,應在近走廊與外墻處應各留不少于1.5m的實墻,以遮擋背部較為難看的冰箱、器皿柜、資料柜等高大物件。
(二)實驗室墻體應優先選用厚度簿、保溫性好、施工方便的新型輕質材料,并滿足牢固、保溫、防火及表面光滑平整的要求,對合理布局、擴大使用面積、提升建設檔次、展現良好形象具有顯著的作用,并且應對未來的改建、擴建具有較好的靈活性。
實驗室墻面材料應滿足吸附性小,耐酸、堿及消毒劑等化學物質的腐蝕和清洗方便的要求。
實驗室地面應采用耐腐蝕、耐磨損、易沖洗的建筑材料。對于無潔凈度要求的實驗室,包括普通理化實驗室、一般無菌室及HIV初篩實驗室等微生物實驗室,可以選用地磚,不僅耐酸耐堿,而且價格低廉。對于潔凈實驗室、負壓狀態BSL-2實驗室及其以上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實驗室地面材料除應滿足上述一般要求外,更應滿足整體無縫隙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條根據實驗室廢水的性質、成分和被污染程度規定了實驗廢水排水系統的設置原則,廢水排水系統的設計應遵照執行。
(一) 排水方式
實驗廢水排水系統,按所排除的污水性質、成分和被污染的程度并結合室外排水系統的情況,可設置分流排水或合流排水系統:
1、對于含有一般致病微生物的實驗廢水,宜設置專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消毒。
2、對于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實驗廢水,在小型實驗室,當廢水量較小,放射性物質濃度不大時,往往就合成一個排水系統。對于排出的廢水量較小,但濃度高時,可采用特制的專用容器就地進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廢水貯存槽,然后送往外協廢水處理廠。在大型實驗室,應根據排出的廢水中放射性物質濃度和化學性質等,可設置一個或幾個排水系統分流排出,需要處理的廢水排至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或外協的公共廢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3、對于混合后更為有害的實驗廢水,當不同化學成分的廢水混合后的反應對管道有損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時應分流排出。
4、對于毒理實驗室,為了能夠順暢地排除實驗動物房糞便,需要設置較一般下水更大直徑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單獨安裝專用的排水系統。
5、對于含有機溶劑的實驗廢水,由于有機溶劑往往不溶于水,它們不但有毒有害,而且多有強烈的異味,會隨排水支管道進入其他實驗室的水封而散發至室內。因此,經常使用有機溶劑的實驗室,應盡量集中布置,并單獨安裝專用的排水管道。
6、實驗廢水常含有酸、堿、氰、鉻等無機污染物,對于這些實驗廢水,有條件的也宜考慮設置獨立的排水管道,
7、對于三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廢水,按照GB19489-2004《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
采取分流排水,有利于廢水的無害化處理。
(二)排水管材
1、對于含有酸、堿的實驗廢水 排水系統應選用耐酸耐堿的材料制作。現在建筑中通用的PVC排水管具有很好的耐酸耐堿性,可用于含酸、堿廢水的排放。
2、對于含有氯仿、苯系物等溶劑型污染物的實驗廢水 排水系統應選用耐有機溶劑腐蝕的材料制作,由于PVC很容易被有機溶劑侵蝕,因此在這里PVC排水管便不再適用。
耐有機溶劑的管材通常有鑄鐵、陶瓷、水泥、PP及其他耐腐蝕合成材料等。由于陶瓷管與水泥管性能硬脆、韌性較差、強度較小,因此多被用于地下排水,而很少用于建筑排水。鑄鐵管是過去建筑中常規使用的排水管材,現在已普遍被PVC排水管取代,少有使用,但是由于它不受有機溶劑的腐蝕,而且強度大、韌性好、價格低,因此是排放含有機溶劑廢水比較理想的管材。PP等耐腐蝕合成材料,由于價格較高,因此不被廣泛使用。
第三十二條 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是在非常態狀況下使用的二種應急救援設施。
在需要經常使用硫酸、鹽酸、硝酸及氫氧化鈉等強腐蝕性化學品,以及需要接觸致病微生物的實驗過程中,當意外發生,造成化學灼傷或受到生物污染時,需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比較理想的處理辦法是在第一時間進行大水量沖洗,因此在危險實驗區,宜根據實驗性質,合理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對于強腐蝕性化學品用量較大,并且有較多備用貯存的實驗室,宜在每個實驗室同時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對于一般化學實驗區,可以洗眼器為主,緊急沖淋器為輔,設置在易受化學灼傷的實驗室內。若受條件限制,也可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的特點,參照HG20571-95《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的精神,在緊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區域,或交通便利、服務半徑較小的區域(如公用走廊的中部),設置共用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在微生物實驗區,以設置洗眼器為主,通常對緊急沖淋器的設置無特別要求。對于一般致病微生物實驗室,當條件許可時,宜在每個實驗室的出口處設置洗眼器;對于二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按GB19489-2004《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的水質應保持清潔。在建筑設計時應合理設置下水系統,以便定期置換管中陳水,保持水質常新。緊急沖淋器底部地面應防滑,不宜設置擋水板或淋浴盆,以防應急人員滑倒、拌倒,并采取地面防水措施,以免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影響周遍環境。
有條件的實驗室,應設置與檢測范圍相應的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器等安全防護報警設施,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
本條規定了實驗室洗眼器、緊急沖淋器和氣體報警器的設置原則。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驗廢水中常含有少量的酸、堿、氰、鉻、重金屬等無機污染物,以及氯仿、苯、酯等有機污染物,甚至可能含有殘存的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質,因此,必須對廢水進行有效地處理,以達到安全排放的要求。
本條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廢水的特性,明確了污水處理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除了冷房、暖房及其他工藝要求的有特殊實驗條件的實驗室外,一般實驗室的溫度、濕度應滿足儀器設備的工作要求,通常,夏季溫度不超過28℃,冬季溫度不低于16℃,相對濕度為40%~60%。由于上述空氣指標與人體舒適性要求相吻合,所以實驗室的溫濕度按舒適性指標控制即可滿足要求。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建筑空調的適用情況與醫院病房、賓館飯店、辦公寫字、商場等建筑空調的適用情況有很大區別,實驗建筑物的空調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① 滿足避免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不同的實驗室不得通過空調系統發生空氣交換,造成實驗室交叉污染,因此各實驗室的空調應具有獨立回風的功能。
② 滿足實驗室不飽和使用的要求。通常,實驗室的使用率不飽和,在實驗建筑物中,有的是常用實驗室,有的是非常用實驗室,有的甚至很少使用。對于常用實驗室,每天使用的數量、時間也多不統一。這些實驗室使用的不確定因素,導致空調的運行負荷波動較大,因此,希望空調系統具有較好的負荷調節功能;
③ 滿足實驗室不定期加班的要求。實驗室加班較多,為了保持實驗過程的連貫性,往往需要超時使用,其工作特性決定了實驗室的使用時間不受正常作息時間的限制,甚至無法通過制訂計劃來預見和安排實驗室的工作時間,尤其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更需要實驗室能夠隨時啟用,因此希望空調系統具有提供小負荷的功能。
針對上述要求,實驗室的空調系統應具有獨立、靈活、節能的特點。
第三十五條 有潔凈、恒溫恒濕、負壓等特殊空氣條件要求的實驗室,空氣調節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若采取合并系統,應按功能、類別進行歸類組合形成不同的系統單元,各系統單元獨立設置。不同功能類別的實驗室,不得采用公共新風、回風和排風系統,其意義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
① 防止不同實驗室的空氣隨回風相互混合,造成交叉干擾;
② 系統簡單、使用靈活、運行費用低、維修方便。
密閉實驗室的空氣應保證一定的新鮮度,其新風量按GB50019-2003《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和GB50073-2001《潔凈廠房設計規范》要求,應不小于每人每小時40立方米。
第三十六條 在實驗過程中,常有各種有毒、有腐蝕性、異嗅及易燃易爆物質散發,不僅危害實驗人員的鍵康與安全,而而且影響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因此,實驗室需要廣泛采取通風措施,及時有效地排除有害物。
對于集中產生大量有害物的地點,應設置局部排風裝置將有害物就地排出,以控制其在室內擴散。當排風介質混合后能產生或加劇腐蝕性、毒性、燃燒爆炸危險時,局部排風系統應單獨設置。
通常,局部排風是最有效的通風方式,它可以利用最小的風量,獲得最好的控制效果。
除了在集中產生有害物的固定實驗操作點常采用局部排風外,對于大多數實驗室,由于實驗操作點的位置經常變化,以及化學試劑等揮發性物品的擺放位置通常比較分散等因素,有害物往往處于分散放散狀態,其特點是源多、面廣、量小;另外,對于藥品庫、貯藏室、暗室、洗消室等有關實驗用房也往往有較多有害物散發,應及時排除,在這些情況下,很難逐點采取局部排風進行控制,依靠全面通風來解決問題將是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法。除了可經常打開門窗進行自然全面通風外,還應在重點實驗用房內考慮采取機械全面通風措施。對于散發有腐蝕性氣體的房間,應采用防腐風機;對于散發易燃易爆氣體的房間,應采用防爆風機。
第三十七條 實驗建筑的用電量遠高于常規建筑,并且用電情況很難具體說明:一方面大量的各種形式和規格的儀器設備需要足夠的電力供應;另一方面維持實驗室特定的室內環境指標需要大量的供電容量,更為重要的是應考慮滿足實驗室未來發展的需要。因此,實驗建筑在設計總供電容量時應留有足夠的余量。
為了安全保存菌種、毒種、試劑、疫苗以及維持實驗的連續性,實驗建筑需要不間斷供電,因此,要求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并采用雙路供電,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應設置自備電源。有特殊要求的,應配備不間斷電源。
為了增加用電安全性,避免電器損壞和人員傷亡,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宜設置獨立的接地系統。
本條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電情況的特點和要求,規定了實驗建筑供電及特殊儀器設備安全用電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防雷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根據工作職能,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收集與報告、反生物與化學恐怖事件等重要任務,同時具有一定生物、化學和物理的安全性要求。因此,實驗建筑應具備比較先進的綜合布線、計算機網絡、樓宇自控等智能化系統,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防范措施,并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綜合布線系統是實現樓宇智能化的基礎設施,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率高、功效顯著,應是實驗建筑物需要重點設置的項目。在辦公區,每名工作人員宜擁有一個數據與語音點,并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在實驗區,每個實驗室至少設置一個數據與語音點,有特殊需求可另行考慮;走廊上宜設少量語音點。對于有條件者,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增加配置。
電子門禁系統是實驗建筑需要積極考慮采用的一項非常有意義的智能設施,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實驗人員的一般出入管理和準入制管理,對出入實驗室的區域權限、時段權限以及出入人員姓名、出入時間等均可進行識別和記錄,在實驗室管理體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條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第四十條 出于減少對實驗結果的影響和加強對實驗人員的保護,實驗用臺柜木制部分的基材應符合環保要求。為了減輕化學試劑對實驗用臺柜的損害,延長使用壽命,臺柜面材應具備耐腐蝕、易清洗、防水及防火的性能。
實驗用臺柜應根據實驗需要,合理確定結構形式,常見的有邊臺、中央臺、半島形臺、啞鈴形臺等。同時在確定柜體結構時,應考慮實驗人員立位與坐位操作、書寫、物品放置與儲存等因素。
實驗用臺柜的配件應符合實驗室要求,如:①拉手宜呈圓弧形,以防止碰傷實驗人員以及鉤掛工作服;②抽屜導軌宜為三節結構,以保證抽屜可以完全拉開至臺面垂線之外,不妨礙實驗用品的放取;③涉及存放腐蝕性物品的柜體,合葉應選用耐腐蝕型;④水槽應耐酸、堿及有機溶劑,水槽上方可根據需要設器皿滴水架;⑤水嘴形式應滿足實驗需要,同時滿足使用方便、結構牢固等要求。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
第四十一條 本條所提供的儀器設備裝備標準,分別列出完成常規工作所需儀器設備(A)、按照基本功能必須裝備的基本儀器設備(B)、以及根據地域特點和工作需求應裝備的基本儀器設備(C)。A、B類為通用性儀器設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儀器設備;C類為特別配備的儀器設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當地帶有地域性特點的疾病情況,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和特別工作手段,以及開展科學研究等所需要的基本儀器設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購置計劃前應對社會需求、人員技能、使用頻率、儀器的運行費用以及區域內和系統內資源共享的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
第四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所需設備裝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需具備的儀器設備。
第八章 其他相關指標
第四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是一種比較復雜的功能性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間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生物安全、潔凈、恒溫恒濕、防輻射、防震動、隔音等要求,因此工程造價相應較高。本建設標準延用了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建筑標準》中以住宅為參照系確定醫院建筑工程造價的方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建筑的平均造價,按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價的2~3倍確定。
本條規定的工程造價,包括電梯、空調、通風、消防、供電、供水、弱電等建筑設備的費用,不含實驗儀器設備、實驗臺柜等費用。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供各地參考使用。實際工作中,可按當地衛生廳/局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進行經濟評價的規定。
- 上一條: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準則
- 下一條:醫院負壓病房的設計與施工要點






